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到底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关键在于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如何形成的。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甚至死亡,那么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或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或劳动者的近亲属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法院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才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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