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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消亡后商标权归谁(济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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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3-08-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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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注册并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商标。不过,当权利主体消亡后,商标权应做如何处理?(济宁商标)
  商标权利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商标权。(济宁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人为公司法人,其消亡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较自然人相对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鉴于商标权具有财产性质,是一种无形资产,理应划定在清算范围之内。或者在法人注销前,选择转让作为处理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商标进行处理的,由于法人消灭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终止,自此不能再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商标权将进入公有领域。在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Z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由于康恩泰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前,该商标的注册人中国香港杰尼亚公司已经解散,在解散之前亦未转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权,因此被异议商标权利应随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灭失。
  除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外,对于商标注册人为其他组织的,以个体工商户为例,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以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自然人虽然有资格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但从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以及诉讼的主体资格来看,理应属于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亦应与自然人相同,当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商标权自然顺理成章的由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享有。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当商标权利人消亡后,商标无论是转让或注销,都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会使大量已经“死掉”的商标侵占有限的商标资源,不利于商品交易与社会发展。也正基于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定的目的即是促进竞争市场的公平、有序、平稳发展,净化和清理商标注册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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