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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还在持续,你的社保待遇领到手了吗?

   日期:2020-02-15     来源:互联网    浏览:6    评论:0    
核心提示:新冠肺炎疫情的警报仍未解除。目前,部分行业企业已经复工,也有不少公司持续在家办公,返岗时间或推迟、或待定。疫情之下,不少
新冠肺炎疫情的警报仍未解除。目前,部分行业企业已经复工,也有不少公司持续在家办公,返岗时间或推迟、或待定。

疫情之下,不少人关心着工资,也有一些人关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近日,武汉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统筹调度与安排,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与财政、银行的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上海市、南京市及河南省、辽宁省、福建省等也先后发布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基金预算安排,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月10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同各社保代发银行,确保北京市2月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按月发放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人的就业受到了影响。单从失业保险金来看,目前,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四川、广东、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均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经办平台。不仅如此,山东、河南等还延长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确保失业人员不因疫情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

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防控疫情,“不见面”服务成为了各地的共识。

上海市人社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北京市人社局也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将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频次比较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可延长缴费期

除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还提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武汉、苏州、南京、重庆以及浙江省、福建省、辽宁省、广东省在内的多地纷纷发文,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缴费,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不仅如此,部分地区在省级层面出台文件延长社保缴费的同时,辖区内重点城市也发布了相关通知,例如四川省和成都市,河南省和郑州市。

具体来看,各地延长的期限不一,最长的要数武汉市。该地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

北京市将今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延长至7月底。重庆市对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一季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最迟可在4月30日前缴纳。

而南京市、上海市以及浙江省、辽宁省、福建省、广东省,给出的缓缴期均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苏州市仅言明“缓缴期最长6个月”。

此外,河南省要求企业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但并未规定具体时间;而郑州市规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6个月。

四川省则规定,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成都市的规定较为详细,其中企业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至7月底缴纳;另外,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经申请并审核批准后,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

缓缴社保到底能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减轻多少负担?要知道,以餐饮行业为例,中国烹饪协会2月12日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疫情期间78%的企业营收损失达100%以上。

以北京市一家参保人数为200人的餐饮企业为例,可以算这样一笔账:假设该企业按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约为616.33元/月。若该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预计可缓缴上述三项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约为12.33万元/月,6个月累计可缓缴约74万元。

在缓缴社保的同时,各地还提出免收滞纳金,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来看,如果企业缓缴社保,要被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86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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